章程和协议的效力哪个比较高呢?当两者内容不一致时,应该以哪个为准呢?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章程和协议的含义。所谓章程,通常意义上的理解,就是在工商局备案的、股东之间签署的、命名为公司章程的文件;协议,就是股东之间签署的,命名为协议的文件。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公司章程是股东协议的一种,因为公司章程也要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所以,无论是章程还是协议,都要由股东们共同达成一致。那么,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到底有何区别呢?

(1)修改方式不同。

股权协议即合同,如协议需要修改,必须经订立合同的全体当事人一致同意,否则无法修改。公司章程作为组织架构的一种设置,修改方式与合同是有区别的。公司章程的修改,一般不需要股东们的一致同意,只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甚至在股份制公司中,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要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通过,只需要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即可。就二者的修改要求而言,公司章程的修改比股东协议的修改宽松些,这是二者之间最核心的区别。

(2)适用对象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面协议仅对参与签订协议的各方有约束力,即对签署协议的股东有约束力,对于签署协议之外的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具有约束力。

(3)效力等级不同。

通常,人们理解章程效力高,协议效力低,但深究起来,又分三种情形。一是章程签署在先,协议签署在后。协议明确约定,协议内容与章程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这是法律允许的。此时可理解为协议效力高于章程效力。二是协议签署在先,章程签署在后。章程中明确约定,章程与协议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此时章程效力高于协议效力。三是章程与协议无法举证谁签署在先,也没有约定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的,此时以章程内容为准,即章程效力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