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姐,这个月申报城市建设维护税时, 考虑到新的城建税税法已经实施了,不确定跟上个月相比有没有什么变化,城建税有没有算错?”

 

我就跟她详细了解了一下情况,具体如下:

 

她所在的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地址位于市区,城建税税率为7%,9月申报期享受直接减免增值税优惠(不包含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后申报缴纳增值税80万元,8月已核准增值税免抵税额为12万,8月收到增值税留底退税额6万元。

 

那么,在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相关规定下,你能帮她算出9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吗?

 

分析如下:

根据《城建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城建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1)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增值税税额和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下简称留抵退税额)后的金额。

2) 依法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应当缴纳的消费税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消费税税额后的金额。

 

注意事项:

1) 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

2)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我们可以推导出城建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 计算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含进口)+ 增值税免抵税额 - 直接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 - 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9月应申报缴纳的城建税 = (80+12-6)×7% = 6.02万元。

 

这位客户所碰到的情况算是简单的,我们再看一下另一个客户遇到的问题:

另一客户在申报附加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时发现“上期结存可用于扣除的留底退税额”有"13xxx.xx"元,但报表中第四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数据为“0”,无法在本期扣除留抵退税,这个情况是系统问题吗?还是有其他原因?

 

分析如下:

事实上,这不是系统有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留抵退税额仅允许在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当期未扣除完的余额,在以后纳税申报期按规定继续扣除。

 

言外之意:简易计税方法确定的增值税税额是无法扣除留抵退税的。

 

于是,这位客户再次核对申报表后,果然发现存在按简易计税方法确定的增值税税额(16xxx.xx元):

 

因此,该客户当期申报城建税时,计税依据不能扣除留抵退税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第4列“留抵退税本期扣除额”数据为“0”。

 

温馨提示:

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更正、查补此前按照一般计税方法确定的城建税计税依据,允许扣除尚未扣除完的留抵退税额。

 

那么,与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相比,9月1日施行的《城建税法》有哪些变化呢?

 

这里有简化版和详细版,大家可以按需阅读哦~

 

PART ONE

简化版

 

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的变化主要集中在:

一、取消专项用途规定

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用途。

二、增加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

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三、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明确“纳税人所在地”的定义

确定纳税人所在地是为了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PART TWO

详细版

 

1.征收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计税依据

《城建税法》第二条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该条对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规定,源自2018年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文件中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该规定上升为了法律。

 

举个例子

甲企业适用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2021年7月需要缴纳增值税100万元,上月申请并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20万元,则其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为(100-20)×7%=5.6(万元)。甲企业可将申请退还的20万元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中扣除,可少缴纳税款20×7%=1.4(万元)。

3.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域不同,分为3档。

纳税人所在区域

税率

市区

7%

县城、镇

5%

不在市区、

县城或者镇

1%

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优惠政策

《城建税法》第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城建税法》实施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特定事项等制定减免税优惠,这为不断出台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政策留下了空间。

 

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还散见于多个规范性文件。

①符合条件的吸纳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就业的企业和退役士兵、重点群体创业的,在规定年度内,可在限额内按顺序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②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内的“六税两附加”,且如果其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优惠政策。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财税法〔2019〕119号)

 

③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来源:《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5.合并申报

《城建税法》第七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21年8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报表整合。”

 

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整合后,在现行申报规则和功能不变的基础上,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和纳税人办税时间将被进一步压缩。

 

PART THREE

新旧对照表

 

本文来源:前半部分内容为办税总动员原创,后半部分内容来源于安庆税务,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