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间费用

 

(一)概念

期间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二)分类

一般分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不计入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

1.期间费用是指企业日常活动发生的不能计入特定核算对象的成本,而应计入发生当期损益的费用。

2.之所以不计入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是因为期间费用是企业为组织和管理整个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与可以确定特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材料采购、产成品生产等没有直接关系,因而期间费用不计入有关核算对象的成本,而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四)期间费用包含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或者即使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二是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五)期间费用常见的涉税风险事项

1.税前虚列期间费用。

2.期间费用变动率异常。

3.无发票列支期间费用。

4.计提期间费用税前扣除。

5.期间费用占比过高。

二、税金及附加

 

(一)概念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开展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负担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环境保护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1.根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2.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3.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

4.2016年5月1日之前是在“管理费用”科目中列支的“四小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2016年5月1日之后调整到“税金及附加”科目。

 

(三)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如下:

1.先计提的账务处理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2.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贷:银行存款

(3)印花税缴纳

借: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四)优惠政策

1.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其他

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在《利润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其真实性、合规性与潜在的税收风险高度关联。